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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会须知


 

凡是申请加入会员,须年满18岁,均视为具有完全自主能力、自愿奉献社会的成年人,如果在公益活动中发生意想不到的特殊情况,而产生的(非人为的)自然伤害,均无条件接受和同意由本人或家人自行承担后果,与协会、指导单位、发起单位和派遣单位、以及一起参与活动的志愿者无任何责任连带关系,接受不了此款条件的,请勿申请入会,已经入会的,可以申请退会,未能及时申请退会,可以拒绝接受活动任务的安排。

                            2010年7月13日

《参加活动免责协议书》

一、声明:
1、该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活动发起人或组织者或领队(以下协议中简称:发起者)和同行成员明确知晓参加公益活动所存在的风险,提高参加人员的抗风险和自律能力,免除活动的发起人和同行成员在活动中出现的相关赔偿及法律连带等责任,让公益活动更加安全、健康、快乐。

2、活动中,对于违犯国家相关法规、恶意侵犯他人或其它涉及犯罪行为的事件,则不在此协议范围内,必须由个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凡志愿参加活动的人员,均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均视为你已经仔细阅读和完全理解并同意接受以下《活动免责协议书》的全部条款,并要在参加所有活动前均应该在本协议上“成员签名”外签定真实姓名。方可参加活动。

4、此协议为相关责任的豁免,权利的放弃,风险的承担和免赔的协议。你如果在此协议上签字,你就已经完全知晓、理解和同意接受《活动免责协议书》全部条款,你就放弃了向活动发起者和其他参加成员提起诉讼的权利;永远免除活动的发起者和同行成员的赔偿及法律连带责任。

二、风险的承担:
我参加此次活动是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依签署此有关豁免、权利放弃和风险自担的协议为前提要件的。我知晓活动的发起者只是活动的联系人,并非职业的领队,向导或有许可证的急救人员。我知晓他和同行的成员可能并没有参加过急救的培训和经验。我知晓他们并不能对我突然身体发生不适倒地不起和甚至自己不小心摔倒的安全负责。

三、关于豁免责任,放弃权利和赔偿的协议内容:
1、所有活动中发起者有义务对全队活动进行组织协调,参加者有义务服从活动的整体安排。

2、凡参加每一次活动的人员均视为你已经仔细阅读、完全理解责任豁免、权利的放弃、风险的承担和赔偿的协议的全部条款内容!

3、如果活动使用公共交通工具,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和受到伤害。发起者和其它成员不承担任何赔偿和法律责任;我永远免除活动发起者和同行成员的赔偿及法律连带责任。

4、对于活动中可能出现的意外事故,可由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5、在此我谨宣布我自己身体健康,适合参加每一次(包括参与排练、会议、采风、劳动、执勤、用餐)等所有活动,没有那些会影响我参加活动或使用装备的不适、损伤、病痛、心脏病、突发病历或其它疾病;

6、我知晓参加活动必须事先与自己的家属沟通,取得家属的理解和支持,知道并同意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后,才能报名参加各项公益活动,报名后视同其家属也已知情并同意;我知晓,一旦签署,此协议将生效,也知晓本协议同样有效于我的继承人、近亲、执行人、管理人、个人代表和转让人。代为签名者视为已沟通并被授权,否则由代签人承担后果。

协议范围:凡是志愿参加者均视为已经阅读、理解,并完全接受该协议条款;该协议自参加第一次活动就开始生效,因为志愿者公益活动是长期的活动,所以,此协议属于长期有效的协议。

                             2013年4月13日

 

主办单位:共青团来安县委员会  来安县青年志愿者协会

联办单位: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来安县妇女联合会  来安县爱心志愿者联盟会